条款和条件
第1条 (目的)
① 本条款旨在规定 Manager Scarlett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 CONCONTOWN 所提 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利用过程中,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及其他必要事 项。
② 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发生修订、本条款的效力将根据修订后的法令产生。
第2条 (术语定义)
①服务”是指公司为了向会员提供商品或劳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 设定可进行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该在线商城的经营者、包含以下服务:
1. 旅游套餐服务:公司策划的旅游产品及相关旅游服务
2. Shop:可在线销售的商品的销售服务
3. Tour Friends:购买旅游套餐时、与其他会员关联进行分期付款及信息共享的在线社区功能服务
4. 其他公司追加提供的所有附加服务
② “会员”是指访问服务并同意本条款后利用服务的个人。
③ “商品等”是指在服务内提供或销售的旅游套餐、艺人周边(艺人相关各类官方商品、MD)、普通商 品、内容及其他劳务的统称。
第3条 (条款的公示及修订)
①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公司名称、代表姓名、营业地点(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事业者登记号、旅游事业登记号、通信销售业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信息发布 在服务首页,以便会员轻松获知。
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 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③ 修订时,公司将在生效日前7天(若对会员不利则为30天前)进行公示。若会员在生效日后继续使用 服务,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第4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等)
① 服务执行以下业务:
1. 提供关于商品或劳务的信息及签署购买合同
2. 配送已签署购买合同的商品或劳务及执行活动
3. 其他服务规定的业务
② 若发生商品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服务可变更根据未来签署的合同所提供的商品内容。此时,
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的商品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原公示处发布。
③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公司可暂时中断服务提供。
④ 公司可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在此过程中可暂时中断服务提供。
⑤ 公司因经营原因(如变更经营项目、放弃业务、合并)、战争、自然灾害、旅游目的地动乱等不可抗
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停止服务。
⑥ 公司仅收集最少限度的个人信息,并在收集时告知目的并获得同意。会员可随时撤回同意或要求更正
错误。
⑦ 公司遵守法律和条款,为稳定提供服务建立安全系统,不进行不正当的标示与广告行为。
第5条 (利用合同的成立及会员管理)
① 利用合同在有意成为会员者(以下简称“加入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并提交加入申请,且公司对此表示核准时成立。
② 加入申请人自公司的核准导致利用合同成立之日起成为会员,可根据本条款利用服务。
③ 公司在利用合同成立过程中可收集加入申请人的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加入申请人应提供准确的(非虚假的)信息。关于根据本项进行的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及保存等,适用单独公示的隐私政策。
④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公司可不予核准会员加入申请,或在事后解除利用合同:
1.并非本人实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
2. 记载内容存在虚假、漏报、错别字的情况
3. 曾根据本条款被取消过会员资格的情况
4. 确认存在会员故意的注销与重新加入的情况
5. 以不正当用途或追求营利为目的利用服务的情况(但在公司批准的范围内利用服务的情况除外)
6. 曾有通过相同、相似的ID或通过其他ID进行不正当使用的记录或存在嫌疑的情况
7. 违反相关法令、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美德的行为
8. 转让或加价转售服务提供的演唱会、粉丝演唱会、音乐节、粉丝见面会、发布会等门票的行为(依据《轻犯罪处罚法》第3条)
9. 服务运营相关的设备容量不足或技术上存在障碍的情况
10. 儿童(内国人未满14周岁,外国人依据该国法令)进行利用申请的情况
11. 经确认属于其他违反本条款、违法或不正当的加入申请的情况,以及公司经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12. 通过以下行为损害公司的健康运营或妨碍业务的情况:
- 散布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无事实根据或虚假事实,损害公司名誉或降低信用度的情况
-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员工进行暴言或淫秽言行,严重破坏工作环境的情况
-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无理由的重复联系、骚扰、恐吓,或对未证实因果关系的损害要求补偿(积分、现金、商品)等方式妨碍业务的情况
- 经公司判断,在通过公司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无特别瑕疵的情况下,使用后反复进行过度的取消或退货等,对公司运营造成阻碍的情况
⑤ 加入申请人在进行会员申请时,默认同意接收服务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被视为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公司及服务提供的促销及其他信息。若不希望接收电子邮件通知,可在APP的个人信息设置菜单中手动解除。
⑥ 会员可随时在服务内的个人中心申请注销,服务将立即处理会员注销且无法恢复。注销时,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将全部删除,积分等账号所属的财物将全部销毁。但,依据相关法令规定需要留存的信息,将在该法令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保管。
⑦ 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会员与服务预先约定指定的电子邮箱或服务内的推送通知等方式进行。
⑧ 对于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公司可通过在服务公告栏公示1周以上来代替个别通知。但是,对于涉及会员本人交易的重大影响事项,原则上采取个别通知。
⑨ 根据第8项规定的公示期间,可根据以下各款情况进行调整:
1. 需要进行定期系统检查或更新等服务变更的情况:提前24小时公示
2. 涉及对会员不利的条款变更或服务中断的情况:提前30天公示
3. 因服务障碍及错误等导致需要进行紧急系统检查的情况:发生时立即公示
第6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 会员负责管理其ID及密码,在认知到被盗用或被第三方利用时,应立即通知服务方。此外,若有服务方的引导,应予以配合。
② 会员不得从事违反以下各款规定的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注册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更改服务内公示的信息
- 传输或发布服务方未批准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犯服务方及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服务方及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 在服务内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的信息、图片、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美德的信息
③ 服务内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若会员发布的帖子违反法令或侵犯他人权利,公司可在不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删除。
第7条 (广告等)
公司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可将与会员利用服务相关的各种通知、管理信息及其他广告等多元信息在服务内展示,或者通过APP通知、直接向会员账号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但是,对于广告性信息的传输,仅在会员事先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才予以传输。
第8条 (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① 会员应输入以下信息进行购买申请,服务方将以此简单易懂的形式提供:
- 购买者及收货人的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国家、城市
- 利用包含机票的产品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 确认条款内容及对限制撤回要约(退换货)的事项表示同意
② 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及进行业务委托时,将根据相关法令获得购买者的同意。
第9条 (合同的成立)
① 若发生以下各款任一情况,公司可不予核准购买申请或事后取消申请: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报、错别字的情况
-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支付,或购买相关法令所禁止的财物的情况
- 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转售、代购等)或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
- 因商品断货或公司的技术性问题而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② 当公司的核准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形式的收信确认通知到达会员时,视为合同成立。
第10条 (支付方法)
① 会员可通过以下各款的方法支付货款:
- PayPal: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及电子货币支付
- Toss PG:信用卡、Kakao Pay、Toss Pay
- 积分及优惠券
② 公司对于支付手段不额外收取货款之外的附加手续费,与支付信息相关的责任及不利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章 旅游套餐服务特约
第1条 (合同的构成及成立)
① 旅游合同将服务条款及旅游行程表视为合同内容;在会员于线上确认并支付,且公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发送支付完毕确认通知的时点,合同宣告成立。
② 旅游行程表中须包含每日目的地、交通工具、住宿、用餐、提供的服务内容及会员注意事项。
③ 发生以下各款任一情况时,视为合同书及行程表已交付给会员:
- 会员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提供的服务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申请缔结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游者通知承诺意愿的情况。
- 对于公司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服务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的内容,会员表示同意并发送申请缔结旅游合同的书面文件,而公司利用信息通信网或机械装置等向会员通知承诺意愿的情况。
第2条 (出行人数不足及拒绝缔结合同)
① 若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公司可在旅游出发7日前通知会员并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货款。
② 发生以下各款任一情况时,公司可拒绝缔结合同:
- 经判断会给其他会员带来不便,或会对旅游的顺畅进行造成阻碍的情况
- 经判断因疾病等原因难以进行旅游的情况
- 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的情况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条件的变更)
① 基本费用中包含接送巴士、住宿、用餐、导游费用、税费、门票等,会员应在签约时缴纳总金额。
② 因以下各款的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无法达成旅游目的时,可以变更旅游条件:
- 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命令、运输及住宿机构的罢工或歇业
- 为了会员的安全与保护,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③ 费用的调整及结算遵循以下标准:
- 汇率比签约时增减2%以上,或运输/住宿费变动5%以上时,可请求调整费用。
- 因条件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部分,应在出发前或结束后10日内进行结算。
- 因个人原因未能享受的服务,不可请求退还相关费用。
第4条 (合同解除及退款)
① 会员在旅游出发前解除合同的,将依照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进行赔偿。但,若在购买商品时已向会员告知各商品的取消手续费相关特别约定并获得会员同意,取消手续费将按照该特别约定向会员收取。
② 出发前因天灾、政府命令等非公司责任的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的,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 旅游出发后因不可避免的事由解除合同,公司可道义上协助会员返程安排,但返程及解约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全部额外费用由会员全额承担;非公司责任的解约,公司仅扣除已提供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款项。
④ 因商品服务质量下降、当地情况等无法提供原定服务,公司将立即通知会员并于确认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退款流程;但因天灾、当地罢工、暴动、恐怖袭击、政府判定禁止出行等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导致活动取消或变更,公司将免除取消手续费,不承担额外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Shop 购买服务特约
第1条 (艺人周边(艺人相关各类官方商品、MD)的供应及配送)
① 公司对制造、销售艺人周边(艺人相关各类官方商品、MD)的合作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委托销售,制造上的瑕疵及售后服务(A/S)责任归属于制造与供应企业。
② 商品原则上在结账完毕后于参与的活动现场进行交付,但预售及订单制作(定制)商品则遵循另行公示的日程。
③ 现场领取的商品须由本人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亲自领取,在领取确认书上签字后发现的破损,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④ 若发生通过配送进行交付的过程,公司将提示邮费,且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第2条 (撤回要约及限制)
① 与公司订立“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自收到《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若商品等的交付晚于该书面文件的签收时间,则指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交付开始之日)7日内撤回要约。但针对演唱会官方艺人周边(艺人相关各类官方商品、MD)等公司合作供应商委托销售的“商品等”,若要约撤回另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② 会员在向其交付“商品等”的情况下,若属于以下各号任一情形,则不得进行退货及更换:
- 因归属于会员的的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毁损的情况
- 因会员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 因时间的推移导致难以再次销售,致使“商品等”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 在可通过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进行复制的情况下,其原版“商品等”的包装遭到毁损的情况
- 劳务或数字内容的服务提供已经开始的情况
- 根据会员的订单进行单独生产的“商品等”或与其类似的产品的情况
- 属于其他公司追加指定的条件的情况
第3条 (撤回要约等的效果)
① 在进行撤回要约之前,若存在对各财物的购买特约,根据特约情况,可能无法进行退还流程。
② 公司在收到会员退回的“商品等”时,将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的货款。但是,在进行退款程序中,因银行卡结算方等业务处理流程的原因,可能会额外耗费一定的时间。
③ 公司在退还上述货款时,若会员是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支付“商品等”货款的,将毫不延迟地请求提供该支付手段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对该“商品等”货款的请款。
④ 在发生撤回要约等情况时,退回已供应的“商品等”所需的必要费用由会员承担。公司不会以撤回要约等为由向会员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是,若“商品等”的内容与表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而进行撤回要约等的,退回“商品等”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⑤ 会员在接收“商品等”时若承担了发货费用,公司将在撤回要约时,将会员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确标示该费用由谁承担。
⑥ 公司根据商品的退货程序向客户退款时,将在退回的商品送达公司或合作企业,并确认退货原因及退货费用承担相关事项之后进行退款。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已先期进行退款,但退回的商品未能送达公司或合作企业,或者商品属于第2款所述情形的,会员必须按照公司指定的方法立即返还退货所耗费的费用或已收到的退款金额。
⑦ 因技术上的问题,若对使用了优惠券或积分的订单撤回其中部分要约的,无法进行部分撤回要约,仅可进行整体撤回要约。会员若撤回使用了优惠券或积分的订单要约,可通过将已供应的“商品等”全部退回公司,并重新购买不撤回要约的“商品等”的方式进行撤回要约。
⑧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由,难以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退还货款时,公司在退还货款时可获得会员的同意,不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而是以积分形式支付货款。
第4条 (损害赔偿)
① 因会员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公司发生损害的情况下,违反本条款的会员应赔偿公司所发生的一切损害。
② 会员在利用服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公司面临该会员以外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等各种异议时,该会员须用自身的责任与费用使公司免责,且该会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
第四章 Tour Friends 服务特约
第1条 (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
① 购买 Tour Friends 旅游套餐商品(双人间、多人间等)时,提供各会员通过各自的账号独立支付其分摊费用并共享预订信息的功能。
② 代表预订者选择被注册为 Tour Friends 的好友并进行预订与支付(50%),被选为同行的好友也必须完成支付(50%),全体预订才最终确立。
第2条 (连带责任及预订取消)
利用 Tour Friends 时,若组内的特定会员未在指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支付,则全体预订可能会被自动取消。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该组会员共同承担。
第3条 (结交好友及信息共享)
① 会员被视为同意通过 Tour Friends 功能向组员共享其预订现状及部分个人信息。
② 针对组员之间的私下纠纷或因个人支付延迟而导致的损失,除公司存在归责事由外,公司予以免责。
第五章 积分与优惠券运营政策
第1条 (积分累计及发放)
① 公司根据会员的商品购买、活动参与、撰写评论等公司另行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累计并发放积分。
② 积分累计率及发放条件可根据公司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时将通过服务内公告进行事先引导。
③ 发生取消支付或退款时,通过该笔交易累计的积分将被自动收回。
④ 对于通过非正常方法(多个账号、活动刷单/恶意作弊等)获取的积分,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予以收回或限制其账号。
第2条 (积分使用)
① 积分可在购买服务内商品时作为部分支付款项使用,最低使用单位为 1,000 积分(货币价值 = $1)。
② 积分不得兑换为现金,亦不得让渡或转移给第三方。
③ 积分和优惠券可在同一笔支付中重复适用,但在部分商品或促销活动中其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将在商品页面上另行标注。
④ 撤回使用了积分的商品的要约时,积分将与商品实际支付款项相同地予以退还;在发生取消手续费时,将同样根据取消手续费条件扣除手续费。
第3条 (积分有效期及失效)
① 各积分的有效期将在累计时明确标注,超过有效期的积分将自动失效。
② 会员注销时,持有的积分将立即失效且无法恢复。
③ 公司将在积分预计失效日的 30 天前,通过电子邮箱或 APP 推送通知向会员进行事先引导。
④ 在积分临近失效时,将按照积分累计的顺序自动进行抵扣。
第4条 (优惠券的发放及使用)
① 优惠券由公司以活动、促销、单独发放等方式发行,优惠券的种类、折扣内容、使用条件遵循优惠券上明确标注的内容。
② 优惠券仅限在其发放给的会员本人的账号中使用,不得让渡给他人或承兑为现金。
③ 优惠券上将标注使用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优惠券将自动失效。
④ 原则上,适用于同一笔支付的优惠券仅限 1 张,是否可重复使用遵循各优惠券的特定条件。
⑤ 撤回通过优惠券购买的商品的要约时,原则上已使用的优惠券不予恢复。但是,经确认因公司的归责事由导致撤回要约或优惠券错误发放的,可恢复优惠券。
第5条 (积分及优惠券共同事项)
① 积分和优惠券仅在服务正常运营的环境下才能使用,对于因系统障碍、检查等导致的临时无法使用,公司不承担责任。
② 在发生法令变更、公司政策变更等不可避免的事由时,公司可变更积分及优惠券的相关政策,变更事项将通过服务内公告进行事先引导。
③ 与积分及优惠券相关的纠纷优先由公司与会员之间进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协商,则遵循第六章第2条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六章 责任及纠纷解决
第1条 (免责条款及记录保存)
① 因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艺人的身心变化(因故身亡、事故等)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免除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责任。
② 公司对因会员自身责任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以及黑客攻击、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等合理无法控制的事由引发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③ 对于会员利用“服务”未能获得其期待的收益,公司不承担责任;亦不对应通过其他“服务”获取的资料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④ 公司对于会员刊登的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及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⑤ 在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相互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的情况下,公司不承担责任。
⑥ 公司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将以下各款相关的记录在法令规定的期间内予以保存:
-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
- 关于货款结算及财物等供应的记录
- 关于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
- 关于显示/广告的记录
- 关于访问的记录
- 交易明细相关信息
第2条 (纠纷解决及管辖法院)
① 公司优先处理会员的投诉,在难以解决时,可遵循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② 对于本条款的解释以及公司与会员之间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的法令。
③ 在利用服务中发生的、提起公司与会员之间的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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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 2026年 5月 28日起适用。